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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定的邀请招标采购流程的适宜性方面
按照制度规定需要内控、简洁、直观、清楚、易执行、管用的适宜性要求,经过对现有邀请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和流程制度的适宜性进行检查与分析,发现公司物资邀请招标采购管理制度规定的邀请招标采购业务流程存在以下缺陷和不足。
1、制度规定中的管理目标定义描述“为规范公司物资采购行为,推进公开、公平、公正,阳光采购,提高公司经济效益”,该管理目标不具有考量性,不适宜。
2、“采购计划”环节的“责任部门”,对照公司2016年度办公室饮用水供应符合性审计记录判断制度不适宜;工作标准”中没有明确质量要求、审核验收要求;
3、“确定招标方案”环节“工作标准”中没有明确时间要求和审核验收要求;“工作方法”中没有明确工作技巧方法;
4、“确定入围投标单位”环节“工作标准”中没有明确时间要求;“工作方法”中没有明确工作依据和组织形式;
5、“编制招标书”环节“工作标准”中没有明确时间要求和审核验收要求;“工作方法”中没有明确组织形式和技巧方法;
6、“回标”环节“工作标准”中没有明确质量要求和审核验收要求;
7、“开标”环节的工作任务1和2的“过程工作标准”中均没有明确时间要求;工作任务1的“工作方法”中没有明确工作技巧方法;对于任务2的工作技巧方法,对照业务样本大美公司2013 年12月26 日的2016年度办公室饮用水供应采购招标业务事项符合性审计记录判断,制度规定太原则、不具体,不适宜。
8、“投标金处置”环节“工作标准”中没有明确质量标准和审核验收要求;“工作方法”中没有明确工作依据和组织方式;
9、“发中标通知书”环节“工作标准”中没有明确时间要求和验收要求;
10、“签订合同”环节“工作标准”中没有明确质量标准和审核验收要求。
四、不合格事实产生的原因分析
从以上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看,公司物资部门成立时间比较短,工作经验比较欠缺,采购管理人员比较年轻,物资采购管理还缺乏知识积累,同时业务管理目标考核比较模糊等方面,是这些不合格实施产生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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